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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398号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惠明,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安德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柏小彬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