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荣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荣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135号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成,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荣溪,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荣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鼎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