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钟丽英与郭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丽英,郭桂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丽英,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钟丽英女儿):李艳娇,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桂龙,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扶绍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钟丽英因与被上诉人郭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丽英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丽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丽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钟丽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 敏代理审判员 朱丹嫔代理审判员 苏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