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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慧、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74年7月13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A栋。法定代表人:都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襄高劳仲裁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慧2015年11月份的工资13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608元。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安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高劳仲裁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高劳仲裁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