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国峰与被告蔡保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峰,蔡保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366号原告:许国峰被告:蔡保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峰与被告蔡保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灵珍审 判 员 李忆祖人民陪审员 裴江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