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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忠魁与被执行人张颜国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忠魁,张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任忠魁,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张颜国,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08)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张颜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任忠魁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63000元,已给付53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09年1月30日前给付。逾期被告张颜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忠魁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忠魁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颜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忠魁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