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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志业、郭建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郭志业,郭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23执2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被执行人:郭志业。被执行人:郭建忠,身份证号:1302271979********,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太平寨镇城子岭村**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郭志业、郭建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6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志业、郭建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志业、郭建忠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