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龚银开与钟国怀、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银开,钟国怀,徐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763号原告:龚银开。被告:钟国怀。被告:徐丽芳。原告龚银开诉被告钟国怀、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龚银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银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银开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