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字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汪济勇与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济勇,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2285号申请执行人:汪济勇,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林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林胜。关于汪济勇与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5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胜中国银行的存款1436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