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纪永权与韩玉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权,韩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纪永权,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韩玉波,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纪永权申请执行韩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纪永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