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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纪永权与韩玉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权,韩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纪永权,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韩玉波,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纪永权申请执行韩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纪永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