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黄兰香、梁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黄兰香,梁建国,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锑都中路44号。负责人:曾海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友,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时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兰香。被告梁建国。被告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告黄兰香、梁建国、冷水江市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