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民与被告张德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民,张德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812号原告:张天民,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绵绵,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德海,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张天民与被告张德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天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天民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天民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天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芳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