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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赖桂兰、顾海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赖桂兰,顾海江,叶爱平,徐宗扬,吴显超,陈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哲(特别授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桂兰,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顾海江,���,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叶爱平,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徐宗扬,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吴显超,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大梅,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赖桂兰、顾海江、叶爱平、徐宗扬、吴显超、陈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8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3610.96元、执行费人民币18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询,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赖桂兰所有的车牌为浙A×××××号、被执行人顾海江所有的车牌为浙A×××××号、浙A×××××号、浙A×××××号、浙B×××××号的汽车,但未实际查扣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50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