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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鲁文堃与鲁福国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甲,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5执8号申请执行人鲁某甲,男,201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新和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鲁某乙,地址新和县。鲁某甲与鲁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鲁某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与(2016)新2925执27号一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其银行存款信息、车辆、股票、房屋、土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拥有新和县滨湖小区A区6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一套,本院已经查封,我院2016年4月5日对此房屋进行委托评估,评估机构4月8日出具评估报告一份,之后我院对此房屋启动了拍卖程序,第一次拍卖未成功,本院与被执行人沟通后实行降价20%继续第二次拍卖,目前还在拍卖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鲁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鲁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鲁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鲁某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XX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叶尔夏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