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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丕红、蔡满凤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丕红,蔡满凤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0151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丕红。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蔡满凤。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温州。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丕红、蔡满凤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浙0304刑初753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丕红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丕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杜丕红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丕红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刑初字7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代理审判员  占长斌代理审判员  刘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