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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述兵与唐立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兵,唐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501号原告:刘述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立辉,男,汉族。刘述兵与唐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立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唐立辉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刘述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逵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人民陪���员朱军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