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78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福清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高峰、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郑某等人)从福清市江阴镇垄北村往江阴镇高局村方向行驶,途经高局村交叉路口下坡转弯路段,因未降低行驶速度,致所驾车辆向左侧翻后碰撞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丙、郑某、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受伤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丙腹部闭合性损伤,伤情属重伤二级。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载人且在下坡转弯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郑某等人)从福清市江阴镇垄北村往江阴镇高局村方向行驶,途经高局村交叉路口下坡转弯路段,因未降低行驶速度,致所驾车辆向左侧翻后碰撞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丙、郑某、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受伤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丙腹部闭合性损伤,伤情属重伤二级。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载人且在下坡转弯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乙、郑某的证言、受案表、接警单、准驾信息查询表、车辆合格出厂证明、无社会危险性证明、证明、门诊病例、治疗记录单、出院记录、费用单、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回复函、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及车辆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关于陈某甲交通肇事案立案时间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以已经和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其已谅解被告人陈某甲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晖人民陪审员 林玫芳人民陪审员 温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