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张清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清梅,吴利平,吴学平,张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83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江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清梅,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吴利平,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吴学平,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帆,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清梅、吴利平、吴学平、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清梅、吴利平、吴学平、张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