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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井秀玲与汪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秀玲,汪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井秀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丽华,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秀玲与被执行人汪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井秀玲据以申请执行的(2016)赣06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规���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井秀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