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与杨彩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杨彩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108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山湖大道火炬大街旁,组织机构代码:71650613-8。法定代表人:左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814507。委托代理人:蔡曦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200309。被告:杨彩云,女,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彩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凯、蔡曦炜,被告杨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月2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中山路104号南昌市交通管理局大楼裙楼B号商铺,商铺总面积为100平米,承包期限为5年,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其中免承包装修期1个月,原告向被告缴纳10万元定金及27万元履行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清算水电费用后5天内,被告一次性无息退还原告。协议书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目前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到期已终止,原告已结清水电费等相关合同应支付的款项,且并无任何违约情形。但被告一直未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将在2015年8月27日前偿还原告27万元履约保证金,如未按上述承诺还款,自愿承担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八计算)。综上,被告违背承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2000元(违约金暂计自2014年2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彩云辩称:27万元履约保证金我们认可,承诺书是我写的,没有异议。目前资金有困难,无法偿还,需要给我一些时间,本金我会支付,至于违约金希望原告考虑到我目前的状况。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所提供的位于南昌市中山路104号南昌市交通管理局大楼裙楼B号商铺,商铺总面积为100平米,承包期限为5年,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其中免承包装修期1个月,原告向被告缴纳10万元定金及27万元履行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清算水电费用后5天内,被告一次性无息退还原告。目前合同到期已终止,原告已结清水电费等相关合同应支付的款项,且并无任何违约情形,但被告一直未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将在2015年8月27日前偿还原告27万元履约保证金,如未按上述承诺还款,自愿承担违约金(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八计算)。因被告索款无着,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履约保证金2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租赁被告提供的房屋,向被告交纳27万元履约保证金,租赁到期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履行保证金。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依法予以确认,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规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履约保证金27万元,但因资金紧张希望原告能免去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对违约金未能予以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彩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被告杨彩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蓉娟人民陪审员  王惠珍人民陪审员  皮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文婷速 录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