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59号。负责人:刘方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职工,住津市市西河街19号附101号。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棠华乡棠华铺居委会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津市市原棠华乡的房屋4处【产权证号:监证0027287、监证0027288、监证0027289、监证0027290】、土地使用权2处【津国用(2008)第231号、(2012)第603号】,以及该公司尚存的制棉设备若干,上述财产均由津市市人民法院在(2015)津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中依法予以查封、拍卖,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除上述主要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本院已查明的财产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确认无异议。本院认为,基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现有财产状况,在(2015)津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尚未依法执行完毕或终结之前,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跃谷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07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澹津路59号。负责人:刘方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职工,住津市市西河街19号附101号。被执行人: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棠华乡棠华铺居委会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津市市原棠华乡的房屋4处【产权证号:监证0027287、监证0027288、监证0027289、监证0027290】、土地使用权2处【津国用(2008)第231号、(2012)第603号】,以及该公司尚存的制棉设备若干,上述财产均由津市市人民法院在(2015)津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中依法予以查封、拍卖,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除上述主要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本院已查明的财产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确认无异议。本院认为,基于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现有财产状况,在(2015)津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尚未依法执行完毕或终结之前,湖南长远农贸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姜业涛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黄跃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