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继省与安相磊租赁合同��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省,安相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4004号原告李继省,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代理人李相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相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继省与被告安相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相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相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继省诉称:2015年8月25日其与被告签订旋挖钻机租赁协议,被告安相磊仅支付部分租金。2015年10月16日尚欠租金91000元,并答应2015年11月25日付清。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租金10000元,尚欠租金81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相磊偿还租金81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5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的旋挖钻机(租)赁协议;2、2015年10月16安相磊欠款证明。被告安相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应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25日原告李继省和被告安相磊签订旋挖钻机租赁协议。由被告安相磊租赁原告李继省的XR360型钻机,租赁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5日,并约定了租赁费用等条款。2015年10月16日,安相磊出具证明:“今欠徐工360旋挖钻机租赁费玖万壹仟元整,同意从工程款支付。2015年11月25日前付清。付清之后双方不得有任何纠缠。欠款人安相磊。同意人李继省。”2015年10月20日左右,安相磊支付租金10000元。下欠租金81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租赁原告钻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相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继省支付所欠租金81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安相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孙 长 春人民陪审员 李 功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