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021号原告:青岛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杜建鹏。被告: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宝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龙勇。被告: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被告: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南联第六工业区圳埔厂区。负责人:杨龙勇。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12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佳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思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