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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玉祥、廖桂妹等与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祥,廖桂妹,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27号原告:廖玉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公民身份号码×××1817。原告:廖桂妹,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公民身份号码×××1821。被告: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建军,院长。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法定代表人:袁志勇,院长。原告廖玉祥、廖桂妹诉被告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玉祥、廖桂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祥、廖桂妹撤诉。案件受理费8495元,由原告廖玉祥、廖桂妹负担。审 判 长  苏倩雯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