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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许尚练、天台县国土资源局、许吉头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尚练,天台县国土资源局,许吉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初53号原告许尚练,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许春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第三人许吉头,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许尚练因要求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拆除第三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尚练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拆除了第三人的违法建筑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尚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尚练负担。审 判 长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娇霞?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