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执复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环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国,马鞍山市中环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执复168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江建国。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环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吴阿珍,该××执行董事。复议申请人江建国因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环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2015)镇执异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江建国又以镇江中院已作出(2016)苏11执异26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院(2015)镇执异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建国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系对其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复议申请人江建国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苏 峰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