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郑晓强罚金追缴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1317号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郑晓强罚金追缴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郑晓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郑晓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晓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书 记 员 邹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