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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升阳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升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升阳,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升阳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名源及代理检察员李彦松、被告人林升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被告人林升阳在QQ上添加被害人郑某某为好友。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林升阳谎称其是海南省住建厅的一名主任,因工作上的原因被纪委调查,后被降职到琼海市住建局工作。在取得郑某某的好感后,被告人林升阳以其被纪委调查,财产被冻结,需要钱疏通关系及奶奶生病等为由向被害人郑某某借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68700元。同年12月,林升阳将郑某某的QQ拉黑,断绝与郑某某联系。二、2015年8月,被告人林升阳在QQ上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通过QQ聊天了解王某的工作及经济状况等信息后,林升阳谎称自己名叫“林恩诚”,原先在海南省三亚市建设局工作,现被调到琼海中原机场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QQ聊天及接触,林升阳以谈恋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王某的好感和信任。之后,林升阳谎称其因工作原因被纪委调查,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查封,博取王某的同情后以需要钱疏通关系、奶奶生病等理由多次向王某借钱,先后骗取王某人民币320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升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的报案和陈述,证人陈某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银行交易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凭证,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升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升阳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升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林升阳退赔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687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2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人民陪审员  黄于涵人民陪审员  陈春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王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