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332号罪犯刘涛,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荔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中止),免于刑事处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莆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5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林正鹤、王周旺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干警黄迪霖、林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涛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