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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332号原告齐齐哈尔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青松委客运站东50米路南。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董事长。被告刘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被告刘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