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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与孙建强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孙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3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紫林路东楼区横一巷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家裳,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飞,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民初字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家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该案确定损失的依据不足,划分责任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民初字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支公司已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694元。审 判 长  曹轶群审 判 员  张俊红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