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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搏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搏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3390号原告:唐山市搏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世纪花园***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55769442-5。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龙,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徳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西里丙区***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6168547-X。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敬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市搏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弈公司)诉被告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麟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志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龙、王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敬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营销品牌活动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14年至2015年活动服务等事宜,活动包括营销暖场活动、小型渠道拓展活动,渠道拓展、新闻发布会、品牌推广等活动,项目开盘、酒店开业、业主答谢等大型活动。活动费用结算方式为每次按活动经被告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活动报价单》据实结算,被告按月度进行请款。每月活动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价格后的60个工作日内,被告为原告结算该月活动费用。被告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贷款利率/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提供的活动包括2014年唐山远洋城巡展、2014年唐山唐诗里彩车、2014年唐山唐诗里龙泉中学揭牌仪式、唐诗里周末手机壳DIY暖场活动、2014年唐诗里“快乐亲子嘉年华”活动、2014年9月13日抽金条活动、唐诗里2014年9月21日三次开盘活动、2014年唐诗里欢度“十一”送金条活动、2014年唐诗里业主生日会活动……,上述活动均已履行完毕,并经被告签字确认,共计产生活动费用288184.32元。但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向原告支付活动费用288184.32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费用288184.32元及违约金23212.32元及自2016年7月21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88184.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活动费用双方计算确认单的部分认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被告不认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得同期同档次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营销品牌活动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14年至2015年活动服务等事宜,活动包括营销暖场活动、小型渠道拓展活动,渠道拓展、新闻发布会、品牌推广等活动,项目开盘、酒店开业、业主答谢等大型活动。活动费用结算方式为每次按活动经被告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活动报价单》据实结算,被告按月度进行请款。每月活动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价格后的60个工作日内,被告为原告结算该月活动费用。被告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贷款利率/365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提供的活动包括2014年唐山远洋城巡展、2014年唐山唐诗里彩车、2014年唐山唐诗里龙泉中学揭牌仪式、唐诗里周末手机壳DIY暖场活动、2014年唐诗里“快乐亲子嘉年华”活动、2014年9月13日抽金条活动、唐诗里2014年9月21日三次开盘活动、2014年唐诗里欢度“十一”送金条活动、2014年唐诗里业主生日会等活动,上述活动均已履行完毕,并经被告签字确认,经原被告核算共计产生活动费用286246元,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营销品牌活动合同书》、商务活动确认单、搏弈商务唐诗里欠款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营销品牌活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品牌营销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活动费用,故原告诉请了286246元活动费用,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贷款利率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搏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86246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8624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