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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锁寿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锁寿海,刘钟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32号申请人:锁寿海,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寇丕疆,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钟阳,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方恩钧,莱州市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锁寿海与刘钟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刘钟阳给付甲方锁寿海人民币47800元,款分四次交付:2016年11月15日前、2016年12月31日前、2017年2月28日前、2017年3月31日前分别付款10000元、10000元、20000元、7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锁寿海与刘钟阳于2016年10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