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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展永建与林兴志、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永建,林兴志,陈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展永建。被执行人:林兴志。被执行人:陈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永建与被执行人林兴志、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林志兴、陈春霞名下共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18幢605室的房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2年12月14日设立了数额为480000元的抵押登记,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正在另案处理过程中;上述两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在上述资产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必要执行措施,因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