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74号
原告:高国起,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净,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五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刘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起与被告天津市五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高国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