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廷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廷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702-1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斌,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石恒,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张廷烟,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廷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廷烟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49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但被执行人张廷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廷烟与欠款49500元及利息等额之款项。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