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955号原告康某某,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