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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与马晓东、姚继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马晓东,姚继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86号。负责人张学聪。被执行人马晓东,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姚继政,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上列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公证处作出的(2003)邯丛证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8月21日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晓东下落不明,借款担保人姚继政已将所欠借款偿还完毕,借款担保人姚继政有权向被执行人马晓东予以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阳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