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显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显洲,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被执行人:段玉莲,女,1965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易显洲。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易显洲、段玉莲、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352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易显洲、段玉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腾冲联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车辆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耀斌
审判员 屈永全
审判员 马存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