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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其他行为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广文,男,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广文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其他行为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张广文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广文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起诉涉及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受理本案。本院认为:1、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办事处、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关于联合成立处理耿家油坊屯97年土地调整遗留问题工作小组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文件,对张广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2、关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关于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耿家油坊屯划归高新区代管有关问题的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协议,张广文起诉要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街道办事处履行该协议,解决协议中“耿家油坊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明显不妥。综上,张广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广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