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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吉海与胡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吉海,胡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2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吉海,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沈宏勇,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奎,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蔡吉海因与被上诉人胡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蔡吉海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蔡吉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吉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蔡吉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