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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冯邦明与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邦明,高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邦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路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井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燕,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孟雷,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珊珊,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邦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冯邦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邦明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邦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