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振江、刘俊丽与临猗县临晋镇北大村民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江,刘俊丽,临猗县临晋镇北大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胡振江。申请执行人刘俊丽。被执行人临猗县临晋镇北大村民委员会。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牛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振江、刘俊丽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猗县临晋镇北大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