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3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应辉,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鸿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贺佳青,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文娟,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蒲春梅,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文林,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朝阳,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余宝珠,女,1966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翠华,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和辩护人陈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陈应辉先后在石狮市灵秀镇创业园创业二路波仕莱恩楼下被告人余宝珠经营的光彩便利店、创业三路F1栋被告人陈翠华经营的福盛达便利店、创业二路D栋1-3号被告人王朝阳经营的丹丹便利店及创业园G9幢一楼被告人陈文林经营的好兄弟便利店内,通过电脑设置“时时彩”招揽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被告人余宝珠、陈翠华、王朝阳、陈文林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电源等便利条件。被告人贺佳青、蒲春梅、文娟则分别受雇在上述福盛达便利店、好兄弟便利店、光彩便利店内负责接受投注、收取赌资等。经查,上述各便利店均有二十人以上参与赌博。2015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在光彩便利店当场查获3名参赌人员及被告人文娟、余宝珠,扣押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1台及赌资人民币495元;在福盛达便利店对面的巷子里抓获被告人陈应辉、贺佳青、蒲春梅,并从被告人陈应辉身上扣押记账单2张、违法所得人民币5645元、无线网卡3个及手机2部等物;在福盛达便利店抓获被告人陈翠华,并扣押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1台;在丹丹便利店抓获被告人王朝阳,扣押用于赌博的台式一体机电脑1台;在好兄弟便利店抓获被告人陈文林,扣押用于赌博的台式一体机电脑1台。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文林、余宝珠、陈翠华、王朝阳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1500元、1300元、800元。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贺佳青、文娟、蒲春梅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1860元、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均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陈应辉、文娟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3000元。被告人文娟于2016年10月12日经医院检查怀孕7周。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梁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应辉、贺佳青、文娟、蒲春梅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明知被告人陈应辉等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应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陈应辉、文娟能主动预交罚金,其他被告人能退出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还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应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文娟现系怀孕的妇女,不宜羁押,且具有以上从轻罚情节,可予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应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贺佳青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文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蒲春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文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朝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余宝珠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翠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扣押被告人陈应辉的人民币五千六百四十五元、笔记本电脑二台、台式一体机电脑二台、无线网卡三个、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分别上缴国库及依法处理。扣押被告人贺佳青、文娟、蒲春梅、陈文林、王朝阳、余宝珠、陈翠华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二千元、一千八百六十元、二千元、一千五百元、八百元、一千五百元、一千三百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程耕轮审判员 林少如审判员 尤祖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