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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潘德林与张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林,张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4030号原告:潘德林,男,194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杨震夏,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端,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林诉被告张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德林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德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潘德林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潘德林负担。审 判 长  钱富良审 判 员  许道成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