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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潘玉山与张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山,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潘玉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富,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潘玉山申请执行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