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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杰善与被告叶万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杰善,叶万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470号原告:金杰善。被告:叶万年。原告金杰善与被告叶万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金杰善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杰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