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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季孔满与郑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孔满,郑林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7民初842号原告:季孔满,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郑林周,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南田镇伯温西路*弄**号(现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季孔满诉被告郑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汝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9日,被告郑林周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后,一直未归还该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孔满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林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