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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诉被告赵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409号原告鲁某,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71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姜某,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68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赵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萨日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根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