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肖新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肖新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63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42598T。负责人杨杰,总经理。委托人匡俊南,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姚仕海,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新芬,女,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肖新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倢 搜索“”